
大众网菏泽2月6日讯自2018年1月1日起至3月15日,在菏泽城区即昆明路以东,上海路以西,北外环以南,南外环以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在禁放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安监、环保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查处。
自《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发布以来,菏泽已查处12例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1月28日11时许,牡丹分局西城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在昆明路与黄河西路交叉口北侧某饭店门口,发现违法嫌疑人杨某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杨某某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1月29日10时许,牡丹分局南城所民警在对辖区场所检查时,发现南城张楼社区张某某经营的超市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张某某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1月28日6时30分,民警巡逻至牡丹区杨庄路口附近时,一辆汽车存在行驶中燃放小挂鞭炮的违法行为,并从该车中搜出大小鞭炮若干,民警立即将违法嫌疑人巩某某控制,连同证据一并移交辖区派出所,巩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1月28日6时许,牡丹分局双河派出所民警在太原路与双河路交叉路口巡逻时,发现龙田府邸小区居民王某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王某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1月28日6时许,牡丹分局民警在牡丹路与双河路交叉路口巡逻时,发现岳程办事处冯楼村村民李某某违规燃放鞭炮,李某某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1月28日9时许,牡丹区何楼派出所民警检查时,发现何楼办事处郑桥村村民郑某某经营的超市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郑某某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1月22日12时许,在牡丹区长城路一饭店门口有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该时间、地点位置属于菏泽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牡丹派出所民警迅速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根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马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1月22日11时许,在巨野县佳和商业街北头某饭店门前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现象。该时间、地点位置属于巨野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巨野县公安局快速调查取证,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责任人国某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1月22日10时许,在鄄城县鄄四路与青年路路口西南100米处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现象。该时间、地点位置属于鄄城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鄄城县公安局快速调查取证,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李某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1月25日上午,在曹县曹城街道办事处西关街上有人违规燃放1000响鞭炮。该时间、地点位置属于曹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曹县公安局快速调查取证,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张某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1月23日上午11时许,在曹县银座商城东某饭店前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现象。该时间、地点位置属于曹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曹县公安局快速调查取证,根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徐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1月24日上午9时许,在鄄城县陈王街道办事处董楼村村北某超市门前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现象。该时间、地点位置属于鄄城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鄄城县公安局快速调查取证,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董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