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环节“三监督一促进”,把控案件质量源头,构建执法办案风险防控体系
坚持以执法办案的质量标准、办案效率和涉检信访三项指数为基数,强化受理环节三项监督,把好“入口”关,协助案件承办部门构筑执法办案风险防控体系。一是监督侦查机关移送案件的质量。重点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和符合受理条件,从源头上把好案件质量关口,防止不符合条件的案件进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统一业务系统应用以来,以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不符合移送程序等原因,先后对18案24人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二是监督侦查机关同步移送证据材料的电子版本。联合公安机关会签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加强协调配合的工作意见》,以文件形式要求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移送起诉案件时,将证据材料制作电子版本,随同案卷一并移送,为电子卷宗的制作做好准备,为提高办案效率打下基础。三是监督侦查机关同步移送执法办案风险的相关信息。要求侦查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向检察机关如实提供该案是否存在执法办案风险,存在什么样的办案风险,前期采取了什么预警防范措施等相关信息。案件管理部门制作《受理案件风险评估表》,案件管理员依据侦查机关承办人提供的案情、犯罪嫌疑人态度、有无被害人及被害人态度等情况,进行涉检信访风险先期评估,界定出风险性质,分别以“红、黄、绿”三种颜色代表较大、较小、暂无风险,向业务部门做出风险提醒。
在进行“三监督”过程中,做好“一个促进”,积极促进办案部门及时作出风险处置预案,有效化解涉法信访风险。案管部门将制作的《受理案件风险评估表》及风险处置建议随案卷一并移送案件承办部门,便于业务部门承办人依据提供的第一手信息对案件风险处置及时作出相应的防范措施。该办法运用以来,案管部门向业务部门提出建议44条,有效促进了业务部门对涉检信访风险的化解和处置。
二、办理环节“四监督三促进”,加强案件流程监控,确保案件质量和效率提升
坚持以办案效率、风险化解、办案质量为指数,强化案件审查环节的四个方面监督,确保诉讼程序依法进行、办案质量明显提升。案件受理录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后,案件管理员通过统一业务系统监督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一是监督案件承办人在法定时间内审结案件。案管部门流程监管员根据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进程情况,及时强化流程监督,发现有进度缓慢或者显示预警提示的,由流程监管员及时向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进行口头提示,对经提示不予纠正,情节严重的,制作《流程监控通知书》,通知办案部门和人员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今年以来,案管部门流程监管员就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检查出的问题向各业务部门承办人口头提示20余次,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1次。二是监督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规范制作。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监控功能,每天对各业务部门网上办案生成的案件材料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看案卡填录是否完整、每个流程节点应当生成的文书是否及时生成、生成的文书是否规范、是否网上审批、网上用印、网上打印、案件流转执行是否正确等。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承办人进行修正。如审查起诉案件受理三日内没有办理委托辩护人告知、讯(询)问未成年人之前没有办理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提押证或者讯问笔录显示不是两人提审的等违法或不规范情形的,及时通知承办人员改正或重新取证,避免非法证据的孳生。三是监督规范处置涉案财物。对自侦部门办案过程中扣押的款物以及公安机关移送的款物,录入统一业务系统进行监管,防止网外循环。监督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入库、出库、调用、退还及处置手续。在受理贺景来涉嫌贪污、行贿一案时,发现侦查机关扣押的贺景来财物没有在统一业务系统中显示,当即联系侦查部门承办人将涉案款物在系统中补录,并按照规定移送,保证了公诉部门对该案涉案财物的及时规范处理。四是监督依法保障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律师提出的会见或阅卷、查询申请等及时录入统一业务系统,对查询或阅卷的立即予以安排。对于提出会见的,监督相关业务部门在法定时间内予以答复,对到期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如反贪部门办理的谢某某涉嫌受贿案,辩护律师申请会见,反贪部门网上制作了《不予许可会见通知书》,案管监管员通过审查,发现该案不属于不予许可会见的情形,迅速通知办案人员修改文书,予以许可会见,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益。
在案件办理环节,充分发挥案件管理枢纽优势,坚持做到“三个促进”。一是促进办案效率提高。依据接受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电子版,以《案件审查报告》为模板,制作电子卷宗,发送给主办案件承办人,节省了案件主办人摘录案件材料时间,有利于专注证据内容的审查,并承担了换押、传唤、委托告知等一系列事务性工作,保证了案件承办人办案效率。从今年1-6月份监督情况看,审查逮捕案件平均办案时限为4.1天,比往年同期缩短1.2天。公诉案件平均办案时限为23.7天,比往年同期缩短6.3天。二是促进提升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协助办案部门组织公开案件审查工作,从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资深律师中聘请检察监督员,当拟处理案件与侦查机关意见不一致或者认定案情出入较大,且侦查机关、被害人、发案单位、社会公众等关注程度较高时,案件承办人请示后,由主管检察长提议或者案管部门建议进行公开审查。侦查监督案件于期限届满三日前、公诉案件期限届满七日前,由案管部门召集相关人员并主持召开案件公开审查会,案件主办人通报案情及证据情况、拟处理的理由及证据、法律依据,现场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化解矛盾。三是促进案件办理质量提升。成立刑事案件指导小组,由业务部门主管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精通刑事业务青年骨干组成。对遇有疑难、复杂案件或者拟作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案件时,提交刑事业务指导小组集体讨论。小组会议由分管检察长提议,案管部门召集主持并负责记录。经集体讨论,意见相对一致时,确定处理结果,对于案情复杂、意见不一致难于确定结论时提交检委会讨论。自刑事案件指导小组成立以来,讨论案件150余件,未出现一起案件质量问题。
三、结案环节“二监督二促进”,加强案件信息公开,提高执法办案的法律和社会效果评价
坚持以法律效果和社会评价为系数,强化对结案环节的二项监督,以公开案件信息、引入社会评查等多种方式,接受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效果的检验。一是监督案件办理结果,严把出口质量关。案管部门制作《案件质量评查表》,对本院办结的案件逐案以评查方式进行监督,评查案件办理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充分及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评查办案实体内容是否恰当,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处理结果等是否公平公正。评查出问题后,根据情况,或者是通知办案部门予以改正或者是报告检察长后退回办理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如评查公诉部门办理的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提起公诉时,发现曹某某系未成年人且是在校学生,参与犯罪情节较轻,同案犯被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评查认为,案件提起公诉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适宜作附条件不起诉,向检察长汇报后,退回公诉部门建议重新处理。自统一业务系统应用以来开展结案监督评查,帮助业务部门改正不规范法律文书32件次,提出规范结案建议28次,有效保证了案件的办结质量。二是监督卷宗归档管理,确保案件规范结案。制定《业务卷宗管理办法》,规定侦查业务卷宗在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撤案后、侦查监督业务卷宗在收到执行回执后、公诉案件在裁判文书或者不起诉决定生效后十日内,将卷宗整理装订后交案管部门评查,案管部门评查后再进行归档。对评查发现的问题,能够补正的,退回业务部门进行补正,对不能补正的,认定为案件质量存在瑕疵,纳入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个人绩效考核档案。
在结案环节,做到“二个促进”。一是促进案件信息公开,强力推进阳光检务。自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应用以来,及时提醒督促案件主办人员及时规范公开案件信息,做到案件程序信息随时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及时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合理公开。同时,在案管大厅设立触摸查询机发布公众对公开信息或文书进行查询。目前,已公开案件程序信息67案,重要案件信息4案,终结性法律文书39件,有效保障了社会公众享有的知情权和程序参与权。二是促进公正执法理念提升。建立案件质量公开评价机制,让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评价。即从人民监督员、律师、公安机关、法院等其他执法机关中聘请案件质量监督员,定期、不定期地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并提出评价意见。2013年8月份以来,组织公开案件质量评查4次,评查案件119件,发现问题65处,提出评查意见和建议120条。案件质量公开评查促使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案件质量意识,自觉提高了公正执法理念和规范化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