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菏泽一男子朋友圈视频中辱骂交警...
发布时间:2021-11-19 11:47:00

在大家的朋友圈、微信群里,

经常可以看到各种

晒美食、晒旅游、晒心情的内容,

那么,

这里什么信息都可以发吗?

答案是:NO!

  微信时代,每个人都是自媒体,但千万别把自己的“朋友圈”当作“泄愤圈”。近日,一青年男子口无遮拦,对交警正常开展工作拍下视频并配上辱骂的声音发至微信朋友圈,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对其行政拘留10天。

  11月6日10时许,巨野交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一男子在微信朋友圈中传播有不堪入耳辱警内容的小视频,视频里的内容正是30分钟前民警在董官屯辖区执法时的场景,9秒钟的视频引得一些群众反感。

  接到举报后,巨野交警大队迅速锁定董某某,依法对董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讯问,董某某如实交代了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辱骂交警言论的事实。

  董某某其行为对交警部门的执法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同时带来了一定程度的不良社会影响,破坏了公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董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董某某予以行政拘留。

  交警向广大群众提示:

  《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辱骂挑衅警察、暴力袭警不仅是对民警名誉和人身的侵害,也是挑战法律,对抗执法权威,挑战法律、对抗执法权威的最终结果,就是必须受到法律制裁。人民警察的执法权是法律赋予的,执法威严坚决不允许任何人使用任何方式亵渎,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只有法律有权威、人民警察有权威,社会才会更加和谐、安定、文明、有序。

一言不合就辱骂民警

小编劝你冷静

这件事最好不要做哦~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办单位:菏泽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承办单位:大众网菏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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