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四:共建菏泽文明社区,这些“规矩”你遵守了吗?
发布时间:2019-12-23 09:39:00

  社区是城市的细胞,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社区文明创建是把精神文明建设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更是创建文明城市的根基。创建文明社区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文明自觉。

  《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第九条对社区公共文明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菏泽公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共区域堆放物品、私搭乱建、围合庭院、种植花木果蔬;

  (二)在住宅小区擅自停放车辆,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有此项行为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三)违规在住宅小区饲养家禽、家畜、烈性犬;

  (四)进行装修装饰活动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五)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六)私设管线,乱拉绳索,在公共设施上晾晒衣物;

  (七)其他损害社区公共文明的行为。

  共建菏泽文明社区,这些“规矩”你遵守了吗?

主办单位:菏泽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承办单位:大众网菏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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