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二:公共场所是展现城市文明的重要窗口
发布时间:2019-12-17 17:04:00
对于一个城市而言,公共场所的文明礼仪,最能展现市民的整体文明素养。在城市生活中,我们每天有很大一部分时间都身处于公共场所之中,讲文明、守礼仪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任何一件不文明的小事,都可能在人与人近距离的接触中被放大,成为整座城市文明形象的“伤疤”。公共场所的一件件文明“小事”,不仅是菏泽市民个人素质的体现,更是整座城市文明的象征。
什么是公共场所文明?
公共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例如:电影院、体育场(馆)、商场、医院、旅游景点、会议室、图书馆、候车(机)室等场所。公共场所的文明就是一种无需提醒的自觉,是一种根植于内心的修养,其内涵是善待他人和自我约束。
因此,《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第七条对公共场所秩序作出明确规定:菏泽公民应当遵守公共场所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共场所,损坏公共设施设备;

(二)产生噪声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违规摆摊经营、占道经营、店外经营;

(四)在幼儿园、中小学等周边散发商业广告、传单等宣传品;

(五)遛犬不束绳、不清除犬粪,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

(六)在机场、铁路、电力线路等周边放飞风筝、无人机等;

(七)燃放孔明灯;

(八)其他损害公共场所文明的行为。
公共场所是展现城市文明总体面貌的重要窗口,讲文明话,行文明事,做文明人,愿文明礼仪常在“你我”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