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一:公共环境是一面镜子,“折射”出你的不文明行为!
发布时间:2019-12-17 11:48:00

  公共环境恰如城市的“脸面”,是城市文明的名片,更是反映城市文明指数的表征和载体。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环境优越的公共场所面向社会大众开放,但部分市民的不良生活习惯及不文明行为,不仅对自身的个人形象造成影响,也妨碍了其他市民在公共场所中的正常需求。

  因此,《菏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第六条对公共环境秩序作出明确规定:菏泽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禁烟区域吸烟;

  (二)随地吐痰、大小便,乱倒污水、乱扔烟蒂、乱吐口香糖;

  (三)踩踏绿地、攀折花木、乱摘果实;

  (四)违规投放和处置垃圾;

  (五)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以及公共设施、路面、立杆、树木等物体表面乱贴乱画、乱扯乱挂;

  (六)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或者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七)在城市道路、公园等区域抛撒、焚烧冥纸、逝者遗物和其他丧葬祭奠物品;

  有此项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八)在禁止水域洗涤、游泳、捕鱼等;

  (九)其他损害公共环境文明的行为。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权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对属于违法行为的,有权告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方式向有关部门举报。对积极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公民,有关部门给予保护和奖励。

  爱护环境,人人有责。希望菏泽市民身体力行、积极倡导,成为公德的自觉遵守者,成为公德的坚定捍卫者,面对不文明行为,勇敢地站出来大声说“不”!

主办单位:菏泽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承办单位:大众网菏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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